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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64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64號

原告
甲○○
被告
科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其性質與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依最高法院民國83年7 月12日83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原告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論其係有償或無償之委任契約,均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甚為明顯,故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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