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黃柄縉
- 原告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72號原 告 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藝見傳播有限公司、乙○○、典選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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