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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7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71號

原告
百亨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富聖遊覽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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