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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32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323號

原告
有傑投資有限公司
原告
6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律師
複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
被告
華科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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