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理盟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萬陸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定授信約定書第14
      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
      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理盟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於於民國96年1月8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乙○○及甲○○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
      幣(下同)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1月8日起至101
      年1月8日止,約定利息依年息7.225%計算,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並約定如有逾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付違約金。詎被告理盟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僅繳至97年7月8
      日止之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
      為全部到期,至今仍積欠原告本金2,206,637元及訴之聲
      明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乙○○及甲○○為連
      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
      、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