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6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640號
- 原告
-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雅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9,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