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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00號
原   告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滬杭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5,155 元,應繳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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