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2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233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暉達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及事實及理由乙、實體方面欄關於「夏惇婷」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