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2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233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暉達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及事實及理由乙、實體方面欄關於「夏惇婷」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