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劉又菁
- 當事人張秀麗即禾茂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689號原 告 張秀麗即禾茂工程行 兼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21,13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77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 元,尚需補繳新臺幣49,77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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