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陳婷玉
  •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李文慧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晶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群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6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石皓宇 被   告 晶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慧 被   告 王群生 李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4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曾靖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