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9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938號
- 原告
- 永大物業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均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332號14樓」,此有本院查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並非本院轄區,且依原告提出兩造所訂之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兩造又未另行合意約定管轄法院,是本件仍應以被告之住所為認定為管轄法院之依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