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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9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938號

原告
永大物業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均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332號14樓」,此有本院查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並非本院轄區,且依原告提出兩造所訂之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兩造又未另行合意約定管轄法院,是本件仍應以被告之住所為認定為管轄法院之依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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