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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355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軒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及98年6月24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原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軒亞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記載為乙○○一人,應更正為甲○○、乙○○、戊○○、庚○○、己○○五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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