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481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先馳運動資訊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亞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