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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7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77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即原告) 丁○○
聲請人
戊○○
相對人
青春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特別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原告對被告青春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時,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已歿,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相對人並無法定代理人,而丙○○係為乙○○之長女,自應得由其擔任相對人公司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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