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加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健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就給付代工費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簽立之送貨單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