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22號
- 原告
-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華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新樺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久興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林季
- 號1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玖仟陸佰叁拾伍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伍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