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陳婷玉
- 當事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79號原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4,54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4,03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773,0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曾靖雯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