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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陳婷玉

  • 當事人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79號原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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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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