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8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眾電信股份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後始得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