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3號
- 原告
- 東隆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潘威翰即宏祥工程行
- 原告
- 黃誌清即宏鉦企業行
- 原告
- 天佑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建泰源農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