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2號
- 原告
- 晉鑫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鋼鋼結構股份有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鋼鋼結構股份有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貳拾捌萬貳仟肆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