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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蓓蓓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2號

原告
晉鑫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東鋼鋼結構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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