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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51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樺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元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聚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媄娥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一七0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97年度裁全字第170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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