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5號
- 聲請人
-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代理人
- 詹茗文律師
- 代理人
- 吳絮琳律師
- 聲請人
- 碩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就歌林公司業務、財務、資產等狀況、經營負責人執行業務情形、重整方案可行性等相關事項予以檢查之必要,以供本院審酌歌林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之記載,應更正為「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就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財務、資產等狀況、經營負責人執行業務情形、重整方案可行性等相關事項予以檢查之必要,以供本院審酌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