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乙○○因97年智字第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載明其上訴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上訴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上訴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乙○○因97年智字第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載明其上訴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上訴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上訴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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