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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
    戊○○、乙○○、甲○○、丁○○、丙○○

  • 原告
    美商三邁能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塑旭彈性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67號原   告 美商三邁能源公司(SUNMAX ENERGY, INC.) OSE, 法定代理人 戊○○(HSIAO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台塑旭彈性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丁○○ 前六人共同 王孟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鍾文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六七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權。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張瑞容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智院真98技協49字第0980004699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7年度智字第67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 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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