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海商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4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訓嘉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何嘉昇律師
- 被告
- 紹暘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思莉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2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育任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