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海商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7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訓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貞汝律師
- 被告
- 乙○○○○○ ○○.
- 被告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Huang.被 告 甲○○○○○○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合豐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合豐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莊武容、李西川」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合豐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