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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羅富美

  • 當事人
    甲○○原名張翠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張翠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聲請人前配偶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前配偶之戶籍騰本。 三、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四、民國96年4月20日自景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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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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