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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3872號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鍾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13872號

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蔡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應補正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漏將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 )一併檢附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387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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