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41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412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維廉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吉平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泉源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經天瑞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聯福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廖世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廖世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債務人「廖世豪」之記載,應更正為「廖世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李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