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怡騰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
參加人
廖珠孃
參加人
王煌祥
被告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被告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唐雅君
被告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雅君
被告
唐心如
被告
唐雅君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律師
複代理人
徐思民律師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被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秦頤強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認尚待確認、調查及參加人未合法通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