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7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代理人
- 游開雄律師
- 相對人
-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57條、第1 條第2 項、第6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從事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務,對外招收會員,預先向會員收取不等之預付費用後,提供一段時間休閒體育場館使用之服務,聲請人加入成為會員後,相對人尚能依約提供服務,豈料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10日之後,即無法依約提供相關服務,並公開宣布停業,聲請人屢經前往催索均無結果,依報章雜誌之報導,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早已設定抵押登記,此外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積欠債務涉及之會員人數至少達26萬人,總金額新臺幣(下同)數億元以上,相對人無力履行債務,迄未提出具體可行之清償方案,而相對人目前持有之資產,最有價值者乃其公司名稱、商標等無體財產權,相對人又表示將尋找承接者承接部分會館業務,但處分後之金額又不願說明如何償還予債權人,恐有隱匿資產或是就資產部分不公平均分給債權人之情事,實有進入破產程序分配予各債權人之必要。綜上,相對人確實已無清償能力,且其處理資產未見公平合理,恐傷害多數債權人之權益,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云云。
三、經查:
㈠、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證明為亞歷山大健康休閒俱樂部之運動入會申請書1 份,其債權金額為10萬元,而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依製表日期為97年2 月22日資料所示,相對人現有之財產,計有95年度之利息及其他所得資料共計25筆,給付總額合計8,732,477 元,以及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土地、汽車及投資共13筆,財產總額為405,610,575 元,本院復依職權函查相對人欠稅之情形,依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基隆關稅局、臺中關稅局、高雄關稅局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北分處函覆本院均稱:並無欠繳稅款情事,此有前開局處函文共五紙附卷可稽,再臺北市監理處亦函覆本院稱:相對人名下之車輛並無欠稅或罰緩未繳之情形,亦有函文一紙在卷,另本院函請相對人陳報其財產相關資料,據其97年3 月17日陳報狀所述:伊自96年12月停止營業以來,人力資源窘迫,尚須時日備齊相關資料,又因勞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作業尚未完結,未能於現時結算代位向聲明人請求支付墊款數額,需待勞工保險局結算正確墊款數額並通知後再行陳報等語,故本院依職權函查勞工保險局,據該局函覆稱:「……三、查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員工96年9 月14日至12月14日薪資,前經臺臺北市政府認定自96年12月15日事實歇業,該公司員工911 人持憑該歇業證明向本局申請墊償所積欠之工資,因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已准予墊償909 人積欠薪資,墊償金額共計4,876 萬9,843 元整,業已轉帳至各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在案,並取得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惟至今該公司並未償還本局上開代墊款項。四、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至97年4 月7 日止,計5,080元尚未繳納。」此有勞工保險局96年4 月9 日保墊償字第09760002370 號函文內容在卷可按,此外,相對人及聲請人均未提出任何資料供本院審酌,而依上述本院所得資料,相對人之資產既顯然高於相對人所負債務,相對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㈡、至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積欠會員之債務高達數億元以上,相對人無力履行債務,而相對人目前持有之資產,最有價值者乃其公司名稱、商標等無體財產權,相對人又表示將尋找承接者承接部分會館業務,恐有隱匿資產或是就資產部分不公平均分給債權人之情事,實有進入破產程序分配予各債權人之必要云云。惟相對人自96年12月宣布停業,迄今未聽聞有人接手經營,聲請人也未提出相關資料說明,且相對人因停止營業無法對已入會之會員提供服務,復未提出如何解決其債務以恢復營業之方法,是相對人之商譽是否具有財產價值並無法證明,聲請人稱其公司尚有價值數億元之商譽,即難採信,復參以近年間我國企業因受世界性金融風暴侵襲致國內景氣低迷,相對人因此深受影響,本院認相對人如僅係一時財務調度困難,自難遽認相對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核與首揭規定宣告破產之要件未合,聲請人徒以相對人停止會員服務及坊間雜誌之片面敘述為相對人不能清償債務之唯一論據,自嫌疏漏,況依聲請人前揭陳述,相對人積欠債務之對象不下幾十萬人,積欠債務之數額高達數億元,而本件聲請人10萬元債權與之相較,僅為其萬分之1 ,然相對人之多數債權人猶未對之聲請宣告破產,但聲請人就其上開債權未先依一般民事或強制執行程序以求償,逕自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對於尚與相對人進行協調及有和解之望之其他債權人而言,甚為不平。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財產資料: │ ├──┬────┬───────────────────────┬───────┤ │編號│ 財產別 │ 財產內容 │ 財產現值金額 │ │ │ │ │(新臺幣:元)│ ├──┼────┼───────────────────────┼───────┤ │1 │ 房屋 │臺中市○○區○○里○○路○段311號地下1樓之1 │ 685,000 │ ├──┼────┼───────────────────────┼───────┤ │2 │ 房屋 │臺中市○○區○○里○○路○段311號地下1樓之2 │ 2,209,500 │ ├──┼────┼───────────────────────┼───────┤ │3 │ 房屋 │臺中市○○區○○里○○路○段311號地下1樓之3 │ 1,094,100 │ ├──┼────┼───────────────────────┼───────┤ │4 │ 房屋 │臺中市○○區○○里○○路○段311號地下1樓之5 │ 8,345,800 │ ├──┼────┼───────────────────────┼───────┤ │5 │ 房屋 │臺北市○○區○○里市○○道○段102號地下二層 │ 17,107,000 │ ├──┼────┼───────────────────────┼───────┤ │6 │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段181巷40弄9號地下 │ 127,459 │ ├──┼────┼───────────────────────┼───────┤ │7 │ 房屋 │臺北市○○區○○里市○○道○段100、102號房屋地 │ 44,440 │ ├──┼────┼───────────────────────┼───────┤ │8 │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段181巷40弄9號地下 │ 121,400 │ ├──┼────┼───────────────────────┼───────┤ │9 │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 5,401,776 │ ├──┼────┼───────────────────────┼───────┤ │10│ 土地 │臺北市○○區○○段六小段0000-0000號 │ 27,974,100 │ ├──┼────┼───────────────────────┼───────┤ │11│ 汽車 │廠牌:FORD。車牌號碼:37A-3877。汽缸容量:2000│ │ ├──┼────┼───────────────────────┼───────┤ │12│ 投資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12,500,000 │ ├──┼────┼───────────────────────┼───────┤ │13│ 投資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33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