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1號
- 聲請人
-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悅綾
- 聲請人
- 御品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悅綾
- 聲請人
- 王思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破產乃屬非訟事件。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本應敘明聲請人之姓名、住址及宣告破產對象之姓名、住址,並應備齊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97年12月15日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該通知已於97年12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依首揭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聲請破產之聲請人為「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或「御品 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或「李悅綾」或「王思凱」? ㈡聲請宣告「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或「御品養生館股份 有限公司」或「李悅綾」或「王思凱」破產? ㈢陳報宣告破產對象之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 種類及金額)。 ㈣陳報宣告破產對象之財產(含財產種類、價值、金額)。 ㈤陳報宣告破產對象之債務人名冊(即宣告破產對象對外之債權 )(應陳報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