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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82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2號

聲請人
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臺北縣蘆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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