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08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0836號
- 聲請人
- 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睿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 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用年、月、日表示)。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