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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083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0836號

聲請人
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睿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 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用年、月、日表示)。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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