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1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盛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1352號抗 告 人 盛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抗 告 人 甲 ○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31352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振發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