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1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沈佳宜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1981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栓企業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全栓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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