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29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293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詠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樓之1
- 相對人
- 妝麗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票據付款地在台北市士林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