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6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603號
- 聲請人
- 華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金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八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八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附表: 97年度票字第360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001 │95年12月31日 │39,570,624元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002 │96年1月25日 │186,475元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003 │96年1月4日 │355,998元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004 │96年2月5日 │169,523元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005 │96年2月15日 │254,284元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006 │96年3月2日 │237,332元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007 │96年3月16日 │305,141元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008 │96年4月3日 │254,284元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