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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64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6412號

聲請人
林澎生即榮美企業社
聲請人
盧碧龍即龍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佩皮飾有限公司、甲○○、張美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甲○○是否為本件之相對人。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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