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89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8913號
- 聲請人
- 富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富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票字第38913 號 │├──┬──────┬──────┬──────┬──────┤│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 │ │ │├──┼──────┼──────┼──────┼──────┤│001 │97年1月17日 │1,350,000元 │97年4月17日 │97年4月17日 │├──┼──────┼──────┼──────┼──────┤│002 │97年1月17日 │46,500元 │97年4月17日 │97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