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1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177號
- 聲請人
- 統一雅瑪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 相對人
- 聯源糖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晨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八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八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 97年度票字第9177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001 │96年2月5日│203,514元 │97年1月31日 │97年1月31日 │├──┼─────┼─────────┼──────┼──────┤│002 │96年2月5日│203,514元 │97年1月31日 │97年1月31日 │├──┼─────┼─────────┼──────┼──────┤│003 │96年2月5日│203,514元 │97年1月31日 │97年1月31日 │├──┼─────┼─────────┼──────┼──────┤│004 │96年2月5日│203,514元 │97年1月31日 │97年1月31日 │├──┼─────┼─────────┼──────┼──────┤│005 │96年2月5日│203,513元 │97年1月31日 │97年1月31日 │├──┼─────┼─────────┼──────┼──────┤│006 │96年2月5日│203,513元 │97年1月31日 │97年1月31日 │├──┼─────┼─────────┼──────┼──────┤│007 │96年2月5日│203,513元 │97年1月31日 │97年1月31日 │├──┼─────┼─────────┼──────┼──────┤│008 │96年2月5日│203,513元 │97年1月31日 │97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