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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件上訴人以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492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丁蓓蓓孫正華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三審上訴許可意見書

上訴人
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被上訴人
乙○○

本件上訴人以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492 號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

有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理由主張原審認定系爭支票之權利移轉關係存在於上訴

人與張勤間、張勤與錢莊業者王宏琦及陳偉民間,以及錢莊業者

王宏琦及陳偉民與被上訴人間,共計3 次權利移轉關係。則票據

債務人(即上訴人)是否得以第1 次之票據權利受讓人張勤間之

原因關係對抗執票人(即被上訴人),此為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

字第1158號裁判要旨所未明示,原審認定上訴人不得以其與張勤

間之原因關係對抗被上訴人,適用法規即有錯誤之虞,上訴人自

得提起第三審上訴等語。則本件上訴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之重要性,本院認為其上訴應予許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第3項規定,添具意見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周玉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件上訴人以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492 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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