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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08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周祖民張瑜鳳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508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巨室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複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甲○○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複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附帶上訴之聲明,表明附帶上訴之對象及請求為何,並將繕本逕送對造,逾期未補正,即逕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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