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6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科凱實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97年3月11日依相對人地址通知債權讓與並寄發郵局存證信函,但因相對人遷址不明,致該函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法人為送達,自應送達於其法定代理人。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掛號郵件信封,固送達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經郵務機關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然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送達,尚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