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46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寅○○
- 相對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蔡辰洲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己○○
丑○○即陳澤生之
庚○○即陳澤生之
辛○○
乙○○
甲○○
壬○○
丙○○
癸○○即賴成淵之
子○○即賴成淵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零貳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76年度重訴字第68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257號、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465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下同)5,023,437元(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4年3月10日退郵1,065元,聲請人並未將之扣除 (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257號卷第6宗第15頁),則該部分款項自應扣除),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67,900元 第一審郵票費 15,374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8,115元 第二審裁判費 1,808,550元 第二審郵票費 14,065元 預繳15,130元,退郵1,065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600元 第三審裁判費 1,575,583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250元 第三審律師酬金 30,000元 合計 5,023,4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