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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36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36號

聲請人
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式會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Ltd)
聲請人
kyo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水建設株式會社)Shimi
聲請人
,To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代理人
賴浩敏律師
共同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共同代理人
翁焌旻律師
相對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存字第181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存字第1814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億零柒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之日商瑞穗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9年度國貿字第7號民事判決,曾提供新台幣100,714,252元擔保免為假執行,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8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業據提出上開判決、日商瑞穗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提存書及擔保金收據等件為證。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3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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