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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7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黃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75號

聲請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芝怡律師
相對人
歐斯得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參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96年度國貿字第2 號判決確定,其本訴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52,678元應由相對人負擔,反訴之訴訟費用9,470 元應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62,148元 聲請人繳納52,678元,相對人繳納 9,47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之部分:相對人應負擔52,678元,扣除其已墊付之第一審反訴裁判費9,470元後,尚應負擔43,20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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