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吳淑惠
- 當事人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24號聲 請 人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 明文。本件聲請人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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